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大海007 等人赞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将被认定为是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此时,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在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应当连续计算工作年限。
但是,本案中,该员工是从集团A公司主动离职的,不符合“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因此,司龄可以不连续计算。
2017-04-11 21:24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