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可见,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通知工会的前提是该用人单位建立了工会,如果没有建立工会,则无需通知工会。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该处没有规定通知的前提是该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工会。
因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通知工会,现在还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需要看当地的规定或司法实践。
为了避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当地有特别,则建议用人单位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都通知当地街道工会。
2017-04-11 20:11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