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 关仔仔     
  • 调岗 「北京 北京」
  • 原部门取消,给员工调岗至与原部门工作内容类似的部门,员工不接受,公司可以强制调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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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非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调岗。

    公司描述的“原部门取消”在某种程度上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但是注意到公司提问显示地区是北京,而北京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求很高,具体可参见如下规定。所以即便公司的调岗行为可以认定为公司在与员工协商,员工不接受可以认定为未能协商一致,但是公司如想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予以解除,需要慎重考虑。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26条最新意见

    12、哪些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2022-04-29 10:4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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