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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AL 等人赞同
公司的做法实际上属于安排员工在4月加班,调休安排在3月,与常规意义上的先加班后调休的做法相反,但是目前看法律规定并未明令禁止,如果公司想要这么做,因为是安排员工加班,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或者至少取得工会的同意,并且需要注意的是月度加班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也就是3月的5个工作日调休,对应的加班需要是4月的4个周末中的一天,以及5月的周末的一天,否则均安排在4月,则超出36小时的限制了。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三、《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2022-03-23 12:00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