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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于这一条存在三种观点,观点一:“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区分是否同一段劳动关系。观点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前提是在同一段连续的劳动关系中。观点三:“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是否适用于再次就业的情况应结合法律保护目的综合理解。
深圳的司法实践需要看具体的判例,目前我们知晓的中山(2017)粤20民终219号的案例是观点一。此外,即便是深圳可能认可观点二或者三,目前贵司所述的情形,两段劳动关系之间相隔时间较短,并且还是同一岗位,所以被认定为重复约定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公司仍然想要约定试用期考察员工,建议只约定5个月,这样给到公司将来遇到质疑时,稍微还会有一点解释的空间。
2022-03-23 10:58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