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 郭旻 ( 南宁会展豪生大酒店 主管 )     劳动合同的解除      
  • 原在编职工进行协商解除,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广西 南宁」
  • 您好!我单位于2012年左右进行了转企改制,目前性质为一家国企,有独立的法人。2013年与一批原事业编制的人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近期需要对部分员工进行协商解除。请问经济补偿金方面是否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工一致?就原在编这一身份而言,我公司是否还有其他方面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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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请参照如下《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事业单位是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的,所以从理论上讲,如果在上次事业编转为合同工时没有对其事业编在编的工龄予以结算或公司承诺承继之前的工龄,则公司需要对前面在编的时间予以补偿。

    协商解除需要将所有可能存在的争议都兜底解决即可,对于在编身份有无特殊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022-03-11 10:06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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