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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易 ( 捷客斯(广州)润滑油有限公司 科长 )     仲裁 诉讼      
  • 关于吵架的处罚 「广东 广州」
  • 关于吵架的处罚,公司对员工行为出具了“书面警告处罚决定书”,要求员工签字,员工在“书面警告处罚决定书”上笔写如下:“本人不同意公司处罚决定,本处罚公司不调查起因,而且处罚没有制度依据,本人保留上诉的权力”,并进行了签名,有员工本人书写的意见的一份给了公司。
    1、员工在处罚决定书上的签名(虽然有不同意的意见),对公司来说,可以作为什么样的证据?(同意、不同意的处罚证据,还是收到、没收到处罚的证据),本件关于处罚决定书上的签名情况在仲裁时会有什么样的效力?
    2、关于本件,如果员工上诉,那么(仲裁或法院)的有效期为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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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1.对于该份证据,首先,可用来证明公司已经将书面警告送达给员工;第二,可以将员工的违纪事实进行固定;第三,公司在日常人事管理中有一定的管理权限,这一权限来源于法律,依据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对于员工进行处罚并不因员工是否同意而影响其效力。但是,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若员工不同意公司处理的,有相应的申诉流程,则公司应当按照相应的流程处理。

    2.就警告信本身,其属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问题,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如果公司在出具警告信的同时解除了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则该争议的仲裁时效为1年。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022-02-18 16:2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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