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裁减人员,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的计算规则需要根据员工的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有无超过当地的社平三倍,如超过,则2004年6月-2007年12月31日基数不封顶计算,2008年1月1日至今,基数三倍封顶计算,年限12年封顶计算。如未超过,2004年6月-2007年12月31日按照正常基数及年限计算,2008年1月1日至今按照正常基数及年限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022-01-20 10:16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