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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有1 员工与领导因工作事宜吵架,员工把笔摔在桌子上断了。随后离开办公室,没有肢体、语言冲突。
事后,领导以确认事实高由,责令员工在办公室里4个小时左右不能自由活动。
1、现在领导想以“书面警告:处罚员工。请问是否妥当。
2、员工以领导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申诉,公司是侵犯了员工人身自由吗?
参考:公司关于”书面警告“的处罚条款如下:
第十五条 书面警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书面警告处罚。
(1)累计旷工2次以上者。
(2)防火区域内违反禁令吸烟或擅自动用明火者。
(3)恣意行为不听劝阻,严重妨碍他人工作或影响公共秩序者。
(4)玩忽职守,不恪守工作岗位或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单次损失金额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累计达1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5)利用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收取回扣的,不论金额大小。如实在无法推托的,应将收受的财物如实交给公司,向科长和副总经理报告,不得私自留下。
(6) 财务人员故意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单次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累计达1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7)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进行其它有损公司或社会利益的行为,损失价值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者。
(8)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等违法乱纪行为的。
(9)捏造事实,诋毁他人,故意损毁他人名誉,情节较重者。
(10)连续12个月内受到2次书面批评者。
(11)其它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较严重者。
(12)对以上违反行为或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知情不报者,或存在严重管理过失的主要领导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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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09:18:59 补充内容:
关于本件,公司对员工行为出具了“书面警告处罚决定书”,要求员工签字,员工在“书面警告处罚决定书”上笔写如下:“本人不同意公司处罚决定,本处罚公司不调查起因,而且处罚没有制度依据,本人保留上诉的权力”,并进行了签名,有员工本人书写的意见的一份给了公司。
1、员工在处罚决定书上的签名(虽然有不同意的意见),对公司来说,可以作为什么样的证据?(同意、不同意的处罚证据,还是收到、没收到处罚的证据),本件关于处罚决定书上的签名情况在仲裁时会有什么样的效力?
2、关于本件,如果员工上诉,那么(仲裁或法院)的有效期为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