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提及: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提及每次职代会需有应到代表的2/3代表出席,职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有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才有效。
问题描述:我司HR修订相关人事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提及的涉及劳动者福利的条款有修订),HR将相关修订的制度提请工会走民主程序,而工会开职代会的程序中,根据《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流程让代表们发表意见及建议,HR答复相关疑问,讨论结束后,由出席代表表决是否通过相关修订条款,代表通过举手的方式来表决是否同意通过决议。。。。我司HR认为,走职代会的相关流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并没有提及需要职代会给予表决是否同意的决定,只需要职代会开会讨论,HR有相关讨论记录即可,无需职代会是否同意的决议。请问类似此类的制度或者涉及劳动者相关利益,需走职代会的流程,是否需要职代会最终给予应到代表半数同意的表决,才算走完民主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