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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律师: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执行。关于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请问这种育儿假用人单位是必须执行吗?关于假期用工成本分担的指引,有哪些政策文件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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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2021-12-02 16:53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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