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者的岗位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中规定的“劳动条件”,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如果被认定为属于“劳动条件”,则员工有权解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则不行,两种观点均存在。目前就员工不能胜任原岗位,公司调整岗位,不降薪资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即便是劳动者的岗位被认定为属于“劳动条件”,公司可以证明员工的不能胜任,员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也是不足的。
2021-11-30 17:17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