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到期终止的问题。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除存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例如公司与员工已经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到期,员工要求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合同,此时公司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合法能结束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这是一种法定的劳动关系终止事由。但如果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合同到期终止的问题,用人单位一方想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存在其他法定情形之一,否则既属于违法解除。
从法律角度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鼓励的常态,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无法律上的风险,相反,不订立才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导致违法的可能。从用人单位管理的角度来看,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愿意与员工建立长期的劳动关系,但也意味着与员工结束这段劳动关系变得更加困难。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11-23 11:37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