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员工于2014年入职,2017年因患癌症请假至今,期间社保个人部分均由公司垫付。现其申请低保,提出需要公司提供一份社保个人部分是公司垫付的证明。
问题1:公司提供此份证明是否有存在风险?应注意哪些事项?
问题2:后续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注意哪些事项?因本人还在治疗中,程序应如何进行?是否需要赔偿,赔偿金应如何计算?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问题1:公司据实作出说明,员工病假期间社保个人部分均由公司垫付,不会存在相关风险。
问题2:公司依据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能力鉴定,并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确定是否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并根据鉴定结果支付医疗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十一、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2021-09-20 16:08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