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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故一般而言实习人员不属于劳动法上的适格主体,不适用劳动法。
如实习生属于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则适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加班。
如实习生属于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则广东地区可适用《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四十小时。
综上,安排实习生加班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
(三)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五)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四十小时;
……
2021-09-02 16:02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