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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规定有续订意向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对于公司无续订意向的并未要求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在到期前通知不续签即可,无需支付代通金。
法律依据:
《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2021-08-06 14:04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