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1.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的,可以安排员工待岗,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生活费。“订单下滑”可以是停工停产的原因之一,但是公司需证明公司因为订单下滑而被迫全面“停工停产”,如果仅是小部分员工工作不饱和,将很难被认定为是“停工停产”。
2. 即使员工不同意,公司仍然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并按照法律规定发放工资。但这同样建立在公司可以证明存在“停工停产”的前提下。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九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2021-07-09 18:35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