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一员工在车间走廊走路时与手推车相遇,随后倒下,自己表示摔伤无法动,随后公司叫120送完医院。医院拍片骨头无事,诊断为腰扭伤。经了解:
1、从视频看到员工径直走向手推车,靠近手推车时类似脚软晕倒的样子倒下,并非像被绊倒,并没有俯冲的动作。
2、在医院时员工表示腰疼,且无法动弹。但当晚,通过视频查看,在无人的地方,员工健步如飞,见到人时,就步履蹒跚。
3、员工一周前在公司外扭伤腰,并请了病假。
现员工提出申请工伤,请问建议如何处理好?如何证明员工的行为是故意?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1、建议:
建议公司配合员工在三十日内去申报工伤,以防员工在三十日之后自行申报后被认定成为工伤,公司则需要承担未进行工伤申报期间的相关费用。但是公司在配合申报的时候,申报表中需要填写公司的意见,公司可以将现在知晓的有关信息提供给工伤认定部门,供他们在认定时参考所用。
2、如何证明员工的行为是故意
首先,员工是否具有故意,不是法律规定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只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的情形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其次,公司现在掌握的材料,诸如视频,一周前扭伤腰等材料,公司可以作为参考材料给到工伤认定部门,由他们来判定是否可以构成工伤,公司依据工伤认定部门的结果履行公司的义务即可。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021-07-09 10:45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