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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社会保险管理 养老保险      
  • 关于退休人员补缴社保疑问 「广东 珠海」
  • 案件:有一名在职女职工于2017年1月2日年满50岁,但其于2005年-2008年在职期间,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保,公司与其协商,将补缴的费用(含公司与个人的社保缴费按现在最新的缴费下限给予现金补偿,由员工自行去地税申请补缴,员工不同意,并要求公司补缴其05-08年的社保,并按N+1给予赔偿。

    1、请专家们给予评定一下员工的需求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有法律条款支持;公司跟员工协商的做法是否违法。

    2、现员工仍在工作状态,公司应如何操作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或者避免法律风险。

    3、珠海地税口头回复女职工可以延至55岁仍然由单位缴纳社保,但没有正式文件支持,如员工真的发生工伤,是否可以理赔,此关系是否属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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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24 09:42:44 补充内容:

    女职工需达到50岁,但其社保未缴满15年,所以仍然没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司是否仍然可以跟其终止合同关系,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1)个回答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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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邹兵   特聘专家     

    1、员工依法有权提出补交欠缴社保的要求,但除非当地户籍,一般情形下由用人单位补缴更为便利。
    2、在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情形下,员工要求N+1的补偿一般是不会被支持的。由于各地社保政策对于申请补缴的时效、所需文件、申办主体等要求不同,建议公司尽快主动去当地社保部门权威窗口咨询如何补缴或继续交纳社保至其55周岁,尽量不要以现金形式将欠缴社保发放到员工个人账户之中,以争取主动。
    3、女职工达到50周岁,建议立即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办理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就不属于劳动关系了,公司可采取为其参加商业保险的方式分散因工受伤风险。
    4、一般认为如果女职工50周岁之后仍在单位工作的,与用人单位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但各地法院遇到个案也可能有不同判断。

    2017-03-20 16:2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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