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案件:有一名在职女职工于2017年1月2日年满50岁,但其于2005年-2008年在职期间,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保,公司与其协商,将补缴的费用(含公司与个人的社保缴费按现在最新的缴费下限给予现金补偿,由员工自行去地税申请补缴,员工不同意,并要求公司补缴其05-08年的社保,并按N+1给予赔偿。
1、请专家们给予评定一下员工的需求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有法律条款支持;公司跟员工协商的做法是否违法。
2、现员工仍在工作状态,公司应如何操作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或者避免法律风险。
3、珠海地税口头回复女职工可以延至55岁仍然由单位缴纳社保,但没有正式文件支持,如员工真的发生工伤,是否可以理赔,此关系是否属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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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4 09:42:44 补充内容:
女职工需达到50岁,但其社保未缴满15年,所以仍然没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司是否仍然可以跟其终止合同关系,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邹兵 特聘专家
2017-03-20 16:27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