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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ixin      仲裁 诉讼      
  • 关于劳动仲裁诉讼时效的问题 「广东 深圳」
  • 员工2018年1月3日发生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9级伤残,医疗期终结时间为2018年01月03日至2019年01月03日,停工留薪期为2018年01月03日至2019年01月03日。员工于2018年5月27日提出离职。


    后员工于2021年4月向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我司是否可以以已过仲裁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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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5 16:43:50 补充内容:

    员工离职的证据不充分,假设员工没有提出离职,是否可以以过了仲裁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  (1)个回答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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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一年,公司可以以此抗辩,但是诉讼时效是否存在中止等情形,需要根据双方的举证来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21-06-25 17:3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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