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离职补偿金的标准是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是员工工作未满12个月,只是工作了2个月就协商解除,是以上个月工资为基数,还是前两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因为员工第一个月刚入职工作时间不满足月,也就是如果按平均数计算,基数会较小,请问深圳目前是否有明确规定。
另外关于前12个月如果有包含整月都请病假的,是否应该剔除,还是一起计算平均数,想问一下深圳目前的实操或者倾向是怎么样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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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问题1:目前深圳并无明文规定,从合理性角度考虑,以员工上个月工资为基数较为合理。
问题2:深圳倾向于不剔除非正常工作期间工资。
参考案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5157号判决书中,刘某主张其在住院期间由于没有排班,工资明显降低,故经济补偿金基数应当以刘建峰住院前的12个月工资为基数计算。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故刘某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021-06-10 14:1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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