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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R      工资支付 劳动合同的解除      
  • 离职员工工资结算的时间规定 「广东 深圳」
  • 关于离职员工的工资支付时间,广东的规定是合同解除时一次性结清,深圳的规定是三个工作日内结清,请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一规定的可行性高吗?一般企业都有相应的审批支付流程,较难做到员工离职就立即结算,如若无法完全符合法规要求,是否有其它可操作的方式?如跟员工约定支付日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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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一、如您所说,在深圳地区月薪制员工离职的,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应当在离职三天内结清所有工资。这是法律规定,自然需要遵守。
    二、但是人力资源管理实务中有些单位因为财务管理的原因无法按时做到,法律后果如下,请贵公司参考:
    1.如果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则只需足额支付即可,不会像《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那样需要支付额外的金额。
    2.如果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则只需在责令期限内足额支付即可。
    3.只有在责令支付期限内不支付的,才须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但是如果贵公司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三、如果员工同意延期支付,法律并没有禁止,是有效的,这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处理方法。
    最后要说明的是,及时足额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起码的权利,甚至关系涉员工及其家庭的生存,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建议及时足额支付。

    2021-06-09 09:2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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