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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模糊      工资支付      
  • 离职员工工资暂缓发放 「广东 深圳」
  • 自离或者未办理离职交接的员工,请问公司是否可以规定暂缓发放未发放的工资,直至其完成离职手续后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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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对此,不建议公司做此规定,对于劳动者为公司提供了劳动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相应的工资,不因其自离或者未办理离职交接而暂扣,否则公司可能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公司可以就其自离或未办理离职交接给公司带来的损失要求员工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 (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2021-06-07 11:0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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