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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提出离职后在最后一个工作日未办理完离职手续的,公司有权在其离职证明上注明未办理完交接等实际情况吗? 「广东 深圳」
  • 我最近看了几个案列均是公司以员工未完成交接手续而没有给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倍法院判定公司违法并承担员工损失的,法院给出的解释如下:

    1.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旨在保护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择业自由,并未附加任何其他限制性条,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同意为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

         未完成的工作交接可以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约定的合理期限内进行,工作交接并非公司拒绝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理由。

       但员工提出离职后在最后一个工作日未办理完离职手续的,公司有权在其离职证明上注明未办理完交接等实际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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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用人单位为离职员工出具离职证明是法定要求,且需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否则如因此给员工造成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办理工作交接或离职手续也是员工的义务,虽不能和出具离职证明画等号,公司如依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可以在员工办理完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关于离职证明的要素,法定仅规定必备条款,未规定不可写条款,如公司系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如员工正在办理离职交接中,或未办理完毕交接,系公司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1-06-02 09:53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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