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 有道      病假及医疗期 医疗保险      
  • 长病假重新复工后医疗期是否重新计算? 「广东 广州」
  • 员工患癌,医疗期已满,公司也适当延长了较长的医疗期。

    现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认为自己可以复工。

    公司不建议其复工,但因法规受限,不复不选择安排其复工。

     现公司担心复工后没多久员工又请病假。

    请问:1.这种情况复工后员工再次请病假,公司是否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2. 在员工复工前,公司该怎么做更好一些?希望得到老师的建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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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8 17:35:14 补充内容:

    改:公司不建议其复工,但因法规受限,不得不选择安排其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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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9 15:11:05 补充内容:

    在该累计病休时间内,该员工医疗期已经期满,所以公司需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可是这个时候他提出来复工,我们可以拒绝其复工的要求吗?

  •  (1)个回答   收藏   
  • 1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有道   等人赞同

    您好,对您的问题分析如下:
    不同医疗期内病假不能合并计算。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因此,累计病休时间期满,则这个医疗期计算周期随之结束,记录办法“时钟回零”,医疗期又要重新计算,即不同医疗期内病假不能合并计算。所以,您需要根据规定判断:
    第一、该员工的累计病休时间;
    第二、在该累计病休时间内,该员工医疗期是否期满,如果未期满,则该员工的医疗期要从期满次日重新计算,贵公司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已经期满,则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

    2021-05-19 09:4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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