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明确:(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这个规定只适用于上海,但经常看到有劳动争议案例使用正常出勤工资的70%为基数计算病假工资,这个70%有没有劳动部、国务院、法院或其他全国性通用文件制度中有规定?
-----------------------
2021-04-20 09:51:22 补充内容:
那我理解,除了上海,全国其他各地使用正常出勤工资的70%为基数计算病假、加班等情况下工资是没有法律或政策依据的。我理解正确吗?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您所提及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是上海市用于计算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基数。
您想要了解的病假工资的支付,目前我国存在三种模式:一,根据职工工龄和工资,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如劳动部和上海的规定;二、按照之公告工资一定比例支付,如深圳市的规定;三、按照企业制度或者地方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支付,如北京和江苏省的规定。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修订)
九、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1-04-19 16:35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