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背景情况:
公司属于运输行业,有自己的车辆维修组,在厂内进行车辆维修,维修时需要动火。
下半年计划搬迁,新厂区的仓库面积比较大,从安全和通过政府部门各方的审查考虑,维修组不宜设在新厂区内;如另外找场地设为维修厂,则日常管理困难,不如维修业务直接外包。因此最终决定搬迁后,撤销维修组,维修业务外包,可能会留下一两个维修工应对平时的小修理。
公司希望最好能协商一致解除,如无法达成一致,则考虑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解除。
请教问题:
1.因新场地不适合设立维修厂,没有作业场地,是否符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维修组共8人,留下一两个维修人员对应小维修,会不会被认为未达到“重大变化”的程度?
2.公司内部没有其他适合维修工的岗位,公司计划与维修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到新场地后,因一部分业务外包,维修组减少一半工时,并降低一半工资(降低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协商不成再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操作是否合法合规?(实际不是为了协商,而是为了解除)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1、广州地区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口径比较宽松,用人单位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单位基于合理的原因进行了组织架构调整。基于目前公司的描述,公司撤销维修组,维修业务外包的情形,该调整属于用人单位行使企业自主经营管理权,具有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性较大。就广州地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司法实践案例,公司可以查阅:(2017)粤01民终2994号作为参考。
2、公司目前是基于维修组撤销的情况而主张自己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与员工协商,不能按照原岗位降低工资来协商。如果仍然用原岗位降低工资来协商,这是在向员工表明你的岗位还在。公司应该提供其他岗位给到员工进行选择,薪资可以按照新岗位的薪资标准,在这样的基础上协商不成,再解除劳动合同,才是比较合理的。
2021-03-30 10:11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