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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这两条规定正确理解是怎样的?我的理解是不在同一单位,只要有工作满12个月,入职即可享有年假。咨询相关人力资源人士的理解是必须是在这个单位满12个月,次年才可享有年假,解释是第三条规定是前提。
餐厅员工2020.9.18-2021.2.12日在职,期间没有休过年假,离职时是否可以要求餐厅补偿年假。按规定他是否有2.5天的年假可以休。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对于您的疑问,人社部在如下复函中予以回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具体这个员工有多少年休假可以休,需要看这个员工的工龄,来计算他一年应该享有的年休假。
假设该员工满足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且该员工每年应该享有的年休假天数为10天,则2019年员工可以享有的年休假天数为(104/365)*10=2.8(不足一天的部分不享受),即为2天,2020年(42/365)*10=1.1(不足一天的部分不享受),即为1天。
2021-03-01 19:07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