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员工于2020年9月30日和公司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已经按照协议书内容,支付其9月份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履行完毕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后,应视为双方已不存在与《劳动合同书》有关的任何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乙方不得因劳动关系的终止或基于双方曾有的劳动关系向甲方主张经济补偿金或其它任何类型的赔偿或向甲方追究其它与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终止有关的责任”。但员工现在希望能按照2020年工作时间(9个月)获得0.75比例的13个月薪资。
这个13个月薪资,并没有在员工的合同中列示,在员工手册中只是说明“根据公司绩效考评结果和员工的综合表现,公司可以安排年终奖金,但此不构成每年必须支付的薪酬范畴”。在员工入职前的Letter of Offer中提及13个月固定工资基数,实际入职后,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头会发放。
现在员工已经提前离职,这份13薪(理解为年度奖金)还必须按照2020年的工作时间比例补放吗?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关条款对公司可以起到免责的法律保护作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