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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ophie ( Vitra Furniture (Zhuhai) Co., Ltd )     工资支付 劳动合同签订 劳动合同的终止      
  • 员工已经于2020年9月30日和公司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还能申请2020年的13个月工资吗 「广东 珠海」
  • 员工于2020年9月30日和公司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已经按照协议书内容,支付其9月份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履行完毕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后,应视为双方已不存在与《劳动合同书》有关的任何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乙方不得因劳动关系的终止或基于双方曾有的劳动关系向甲方主张经济补偿金或其它任何类型的赔偿或向甲方追究其它与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终止有关的责任”。但员工现在希望能按照2020年工作时间(9个月)获得0.75比例的13个月薪资。

    这个13个月薪资,并没有在员工的合同中列示,在员工手册中只是说明“根据公司绩效考评结果和员工的综合表现,公司可以安排年终奖金,但此不构成每年必须支付的薪酬范畴”。在员工入职前的Letter of Offer中提及13个月固定工资基数,实际入职后,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头会发放。

    现在员工已经提前离职,这份13薪(理解为年度奖金)还必须按照2020年的工作时间比例补放吗?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关条款对公司可以起到免责的法律保护作用吗?

  •  (1)个回答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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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如公司的十三薪与年终奖为同一笔钱,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对于年终奖的发放具有自主权;根据公司与员工签订的《终止协议》有兜底的条款,总体来说对公司较为有利。在司法实践中,就十三薪、年终奖的争议主要看双方约定及举证,该员工系自愿离职,且签署了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的协议,员工被支持的可能性较低。

    2021-01-04 10:4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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