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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12月1日的事假,如果公司已经审批通过,则按照事假处理,公司在员工申请事假的时候,可以不予以审批通过,要求其先使用年休假。
12月2-4日的年假,公司可以告知员工,因其于12月2日已经生产,应当自12月2日开始休产假了,如员工坚持要休年假,公司可以批准员工在产假休完之后休对应三天的年假。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020-12-17 14:0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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