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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针对患有抑郁症或其他精神疾病的员工,可否用不胜任工作岗位的理由接触劳动合同?

    2、抑郁症或其他精神疾病与其它疾病的医疗期是否一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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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针对患有抑郁症或其他精神疾病的员工,可否用不胜任工作岗位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简单判定患有抑郁症或其他精神疾病的员工不胜任工作。所谓不胜任工作是指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需固定相关证据),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该根据医疗鉴定的情况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目前仍然有效,其中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此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2、抑郁症或其他精神疾病与其它疾病的医疗期是否一样计算?

    医疗期需要根据员工本人工龄和单位工龄计算(具体如下表)。另外,在员工身患特殊疾病(精神疾病等)时,可以在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原有医疗期的基础上适当延长医疗期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 号】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疾病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粤劳社〔2004〕250号】

    二、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479号文规定执行,即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

    三、如企业愿意继续承担超过医疗期的医疗责任,属企业自主权,劳动保障部门不应干涉。

    2020-12-16 16:4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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