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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对于工伤职工在就医过程中超出报销目录而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应由谁承担,《工伤保险条例》未作出明确规定,广西目前也无明文规定。
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三种判例:(1)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工伤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诸如上海;(2)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诸如北京、江苏苏州;(3)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工伤医疗费用,合理必须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合理或过度的费用应由个人承担;
在广西南宁中院的判例中,观点不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桂01民终5788号认为应当由个人承担;在(2015)南市民四终字第17号中认为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表明系员工自行要求使用自费药,否则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医药费,应由公司负担。以上供您参考。
2020-12-11 10:06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