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脱密期”,最早见于《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现行有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对“脱密期”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现行有效)
但对照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脱密期”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备受争议。主要的争议点是:“脱密期”条款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是否冲突?(《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若想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脱密期”条款,延长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这无疑是增加了劳动者的义务,显然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不符的。
但是,现在各地司法实务并不统一,现将各地的规定汇总如下,具体适用时,请参照当地规定:
1)《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4号)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020-11-20 22:29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