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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其中的“假期天数”,顺产的应为98天。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社会保险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深劳人仲委[2016]7号】
一、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依法享有的生育津贴余(差)额的,仲裁机构应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假期天数,核算劳动者应得的生育津贴余(差)额。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2020-11-20 11:04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