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至于企业如何行使审核批准权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职工拥有身体健康权,若职工病情属实且有专业医疗机构开具的病休证明及完备的就诊记录,企业当然应该审核批准病假,如果企业对于医疗机构的病假证明真实性有合理质疑时,可对职工病情、就诊记录等进行审核,再决定是否批准或者撤销病假。
建议参考HR730往期文章:
①《用人单位是否享有病假的审批权?》
②《哇! 好实用! 对员工病假条有怀疑后这么办!》
2020-11-09 16:51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