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 HR01      劳动合同签订   劳动合同的终止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 工资支付      
  • 劳动合同待遇约定 「广东 广州」
  • 现状(以转正工资4000元举例):
    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为:试用期工资××元/月(××元/日),试用期满后4000元/月。
    实际月薪构成(发给员工的工资明细):基本給3000元+能力给500元+岗位补贴500元+加班费等其他收入。
     
    如合同条款修改为:
    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为:试用期工资××元/月,含基本給××元/月、能力给××元/月、岗位补贴××元/月;
    试用期满后4000元/月,含基本給3000元/月、能力给500元/月、岗位补贴500元/月。
    目的是员工岗位调整时,岗位补贴随岗位而改变(补贴增加、减少甚至取消),但不用改变劳动合同关于薪资的约定。
     
    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变,新签的合同按照修改后的版本签订(包括新入职和到期续约)。
     
    请教:
    对于老员工,合同到期续约时,劳动合同约定表面上没有降低月薪总额,但增加了月薪构成的内容,存在岗位补贴变动的可能性。
    会不会被认为“用人单位没有维持或者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被劳动者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  (1)个回答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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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一、如果员工签订新的工资报酬条款,则表示其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既然已经同意,自然不能以“用人单位没有维持或者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如果单位单方面调整,但是能够证明过往实际月薪构成中包含岗位工资项目,而且该实际月薪构成已经实施超过一个月,则视为员工同意按照实际月薪构成支付工资。也不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三、如果单位单方面调整,但不能够证明过往实际月薪构成中包含岗位工资项目的,则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2020-10-30 20:23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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