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以转正工资4000元举例):
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为:试用期工资××元/月(××元/日),试用期满后4000元/月。
实际月薪构成(发给员工的工资明细):基本給3000元+能力给500元+岗位补贴500元+加班费等其他收入。
如合同条款修改为:
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为:试用期工资××元/月,含基本給××元/月、能力给××元/月、岗位补贴××元/月;
试用期满后4000元/月,含基本給3000元/月、能力给500元/月、岗位补贴500元/月。
目的是员工岗位调整时,岗位补贴随岗位而改变(补贴增加、减少甚至取消),但不用改变劳动合同关于薪资的约定。
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变,新签的合同按照修改后的版本签订(包括新入职和到期续约)。
请教:
对于老员工,合同到期续约时,劳动合同约定表面上没有降低月薪总额,但增加了月薪构成的内容,存在岗位补贴变动的可能性。
会不会被认为“用人单位没有维持或者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被劳动者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