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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第一条关于病假待遇的规定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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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14:38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