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锋 特聘专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明确标准工时制员工只有在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方可安排补休。如果是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主动申请补休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因此,如果是劳动者主动申请补休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者的申请进行调休,而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2017-03-02 17:02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