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有关标准适用的地区标准不是根据社保缴纳地,没有特别约定的,优先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社保缴纳地不等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因此,关键是劳动合同履行地。
2020-10-15 13:15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