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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ou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资支付      
  • 协商解除时,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时是否应当加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金额并合并工资计税?是否会被劳动部门认为应当是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一部分? 「广东 深圳」
  • 我司老员工原有一项企业年金福利(产品全称:XX退休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每月金额全由公司承担

    在此次劳动合同变更时取消了该福利,其中部分员工选择一次性提取该笔金额,会在10月份发放并合并工资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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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5 15:05:16 补充内容:

    那就说,企业承担所有费用的,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已经提取的部分,应算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解除劳动关系后已经提取的部分,就不用计入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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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1.在企业支付费用员工无需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同时当前也不满足可以领取企业年金的情况下,计算经济补偿时的平均工资不包含企业年金.无需纳入计算。

    2.具体年金计算问题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财税〔2013〕103号】相关规定操作即可。

    3.若顺利提取了企业年金费用则需纳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具体纳税依据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发布时间:2020-07-15) 三、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31938元(10646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五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五条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2020-10-15 12:5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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