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继承 特聘专家
等人赞同
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拟录用的应聘者发出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与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录用通知一经送达应聘者,对用人单位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录用通知书虽属要约,但是应聘者一旦承诺,则产生《合同法》上的合同缔约效果,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即对双方都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在应聘者已经按受用人单位条件按期报到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作出相反意思表示,只能与应聘者签订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否则要承担违法后果。即使劳动者存在某些疾病,用人单位也不得拒绝,只能在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由此可知,部分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后再进行入职体检的作法值得商榷,存在法律风险。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将体检环节提前到其他面试考核程序后,发出录用通知前,再根据体检结果确定最终录用名单,而不是体检之前就匆匆发出录用通知书。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的体检违反《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有关就业岐视的相关规定,也可能带来法律风险。
2017-02-23 16:39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