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一、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员工出具收入证明的义务,因此,贵公司可以法律上没有依据为由拒绝。
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因此,如果该员工已经离职两年的,可以公司已经没有保留相关资料为由拒绝。
三、风险方面,要看该员工是否存在潜在的劳资法律风险,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是否虚假出具收入证明。
2020-09-29 15:42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