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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模糊     
  • 员工自开店劳动关系处理 「广东 深圳」
  • 有一名员工,劳动合同里有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受聘于甲方期间,乙方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其他企事业单位任职,这些职务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也不得间接为其他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在工商网上查到这位员工自己开了间百货店,该行为违背了上述条款,请看看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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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根据您的案情描述,要依法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需满足如下条件:

    劳动合同须有明确约定或规章制度须有明确规定的情形

    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尚未造成严重影响但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务或承揽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务或承揽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尚未造成严重影响但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自行开店或开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6.劳动者自行开店或开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尚未造成严重影响但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本公司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情形,劝阻后拒不改善的。

    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基于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大背景下,员工利用闲暇时间,在下班后及周六日或法定节假日期间从事业余兼职活动,以弥补家用,法律并不禁止,只要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未造成严重影响或未构成竞业禁止事项,未给公司带来实质损失或影响的就不应该横加干涉,故该员工自行注册一家百货店并给家里人经营的情况下不一定就违反以上的正常履职诚信义务,自己注册公司未必自己会亲自经营,让自己家里人经营也是可以的,这属于员工自己的私事,企业无权干涉,但若是采购部门的员工自行注册开店并与本单位形成交易关系的,就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所以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综上,该员工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四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020-09-24 12:29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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