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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1.医疗期已满的患癌症员工,如果安排复工后,癌症再次复发。复发后还有医疗期吗?
答:如果安排复工后可以正常上班的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若癌症再次复发。此时复发后是否扔享有医疗期需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核定,除非因实际工龄和本单位工龄发生变化导致医疗期变化,否则医疗期满就不再继续享有医疗期待遇,癌症再次复发后不具有延长医疗期条件的 ,就不应延长医疗期.
2.如果有医疗期应如何计算?是从第一次发病日期起计算,还是再次复发日期开始重新计算医疗期?(再次复发后,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
解答:医疗期均从第一次发病日期起累计计算.
针对以上情况综合建议做法如下: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此情况下企业应配合劳动者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若被鉴定为1-6级,则需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故医疗期满符合以上条件,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N+1或的经济补偿(具体看企业是否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若被鉴定为1-6级伤残)
2.若企业基于各种考虑,暂不想解除劳动合同,愿意继续承担超过医疗期的病假工资,属企业自主权,法律法规并无干涉.
3.根据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医疗期满不解除继续医疗的,企业不同意延长医疗期并支付病假工资的,员工只能请事假,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4.若该职工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且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符合条件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病残津贴待遇.
相关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疾病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粤劳社〔2004〕250号】
二、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479号文规定执行,即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 三、如企业愿意继续承担超过医疗期的医疗责任,属企业自主权,劳动保障部门不应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试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7号】
一、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领病残津贴: (一)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 (二)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根据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我省为待遇领取地。 二、病残津贴月标准按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5%确定(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辖区内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高标准的105%确定)。
病残津贴标准根据领取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不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2020-09-08 12:24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