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抑郁症属于精神病,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那么,特殊疾病医疗期一定不少于24个月吗?对此, 还没有全国统一的理解,例如在广东、四川、浙江和重庆规定特殊疾病医疗期也应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而江苏、南京则规定特殊疾病医疗期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因此,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而定。
2017-02-20 21:17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