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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目前尚无法得知您说的停工留薪期具体是因发生工伤导致的停工留薪期或医疗终结期还是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病休期间的医疗期,暂按工伤导致停工留薪期进行解析:
1.停工留薪期和产假重合时.
根据其性质及计算标准,停工留留薪期实际领取的数额和产假标准基本一致, 二者若产生明显差额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可以要求企业补差处理,但不可能双得, 当前尚未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双得的相关规定.所以员工没有要求企业支付双份工资的法律依据.
2.若是因疾病停工导致医疗期和产假重合时:
产假期内生病,产假与医疗期是否分别享受?
一般不支持。实务中一般认为产假期与疾病医疗期重合的部分仅能计算一次假期。女职工在生育之前生病持续到生育的,病假终止,产假开始计算;女职工生育之后生病持续到产假期满仍未康复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计算病假。理由在于:产假期间和病假期间均是基于劳动者的生理状态而产生,生育津贴及病假工资的两种待遇均是基于健康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应当构成权利竞合。人的生理机能决定了针对身体而产生的健康恢复是同步进行的。病情的恢复不可能待产假期满后才启动。病休之日,不能机械的认定为请病假之日,应认定为停止工作治疗疾病之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实施日期: 2015.03.19】
十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未明确注明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的,除少数特别情况(如单侧膝下缺失治疗终结评残后安装假肢需要一定的适用期和个体治疗终结后需要特别的功能锻炼的)外,医疗终结期视同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确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施行日期:2015 年1月1日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
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
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
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
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 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施行日期:2017年2月1日)
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2020-08-25 14:29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