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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my      试用期 绩效考核      
  • 试用期考核 「广东 深圳」
  • 关于员工试用期考核评估,目前采取线下纸质审批的形式,请问可否改为线上审批,法律上是否有相关要求,一定要在纸质版上签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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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1.试用期考核评估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建议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方式,将相关考核的要求纳入录用条件,至于采取线上或线下进行考核法律不会对此作出规定也不会加以干涉,只需注意的是不论何种考核方式均需经过事先的约定 告知以及考核结果的打印签字确认,不能单方面决定结果,构成违反诚信与显失公平的问题,当然了针对考核问题会存在劳动者恶意拒签字的情况, 此时就会事先在劳动合同中进行如下约定以规避恶意故意拒签字风险:

    乙方需要对甲方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如果乙方不签字的,甲方可以张贴公告公布绩效考核结果,乙方如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的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交申辩意见的,则视为乙方对甲方绩效考核结果的接受。

    2.如企业根据劳动者绩效表现,因不胜任本质工作在试用期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项规定解除,那么解除的风险就非常大了,不但要举证考核制度制定的合理合法性(民主程序)还涉及入职告知义务,考核的合理性,以及考核不合格时进行的先行调岗或培训,然后再次被证明不胜任工作,如此方可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方可解除,实操起来就会非常的繁琐,实务中各地利用40条进行不胜任解除胜诉的案例非常少,还得支付经济补偿,不如在试用期利用录用条件解除还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只要事先约定清楚并告知考核机制然后科学合理考核并让其签字后就可解除。实务中减少了很大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020-08-13 11:3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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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不作为的默示(沉默)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生效日期: 2017.10.01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生效日期: 2021.01.01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针对员工拒不签字时劳动合同事先约定的实操:

    1.乙方需要对甲方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如果乙方不签字的,甲方可以张贴公告公布绩效考核结果,乙方如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的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交申辩意见的,则视为乙方对甲方绩效考核结果的接受。

    2、乙方需要对自身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形进行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检讨书或在违纪处理单上签字确认,如果乙方不签字的,甲方可以张贴公告公布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情况,乙方如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的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交申辩意见的,则视为乙方对甲方处理结果的接受。

    3、乙方每月领取工资后,若对工资结构、金额有异议可向人力资源部查询,工资支付完毕后七天之内如未提出异议,视为对工资结构、金额数据确认无误。

    2020-08-13 11:49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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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试用期录用条件专项约定范本参考

    2020-08-13 12:06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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