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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你好,这个复函当前有效尚未被废止,之前有通过官方的信息公开申请过这个文件,若有需要可以通过深圳人社局的信息公开申请到这份文件.
深圳政府信息公开系统
http://ysq.sz.gov.cn/index2.jsp?depid=239
申请文件的名称与文号
关于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问题的工作答复【深常办函〔2015〕149号】
2020-08-10 11:46 发表
郑新战 认可专家
深圳中院典型案例
吴云辉与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粤03民终4498号
裁判日期: 2019.09.30
本院认为,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15年9月29日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问题的工作答复》意见,《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非按月发放的津贴、项目奖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劳动报酬不计入缴费基数故,公司将吴某季度绩效工资不列入社保缴交基数,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吴某以公司存在未足额缴交养老保险影响其养老待遇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且,即使在未足额缴交养老保险问题亦应先行办理退休和申请退休待遇,对未足额缴交养老保险问题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而不应以拒绝办理退休手续和拒绝申请养老金的方式进行对抗。故,公司将吴某季度绩效工资不列入社保缴交基数,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吴某以公司存在未足额缴交养老保险影响其养老待遇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且,即使在未足额缴交养老保险问题亦应先行办理退休和申请退休待遇,对未足额缴交养老保险问题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而不应以拒绝办理退休手续和拒绝申请养老金的方式进行对抗。
2020-08-10 19:04 发表